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