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櫂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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