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引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清單中關於「尿液檢體編號WZ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尿液檢體編號WZ000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被告甲○○女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段211號4
樓居臺北縣土城市○○街37號4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當,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署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經該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911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98年5月2日至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6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8年6月6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7日16時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採其尿液送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陽性反應乙節,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同上。│││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6日尿液檢體編號││││WZ000000000000號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3│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被告因施用毒品案觀察、勒│││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罪。│││料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毒偵緝字第││││128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檢察官謝奇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麗如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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