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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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欣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再審被告大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該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