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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