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