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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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永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振利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80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