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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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武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稽之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數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須受罪刑相當、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尤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尤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但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應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前開情形者外,要已經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斟酌之因素,於定應執行刑時當無重複審酌之必要。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參照),合此說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關於聲請書誤載部分,業更正如附表)。其中附表編號2至2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本院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6至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為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從而,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6罪,均屬毒品犯罪,其分別多
次施用及多次販賣等,各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佐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7至10所示各罪,曾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1年2月等情,於經整體評價,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至10所示之罪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因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7日│103年05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835號│偵字第4835號│偵字第2081、223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1239號│203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7月15日│104年07月15日│104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3314號│2032號││├───┼────────┼────────┼────────┤││判決確│104年07月15日│104年11月05日│104年11月0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察署104年度執字│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第13472號│字第16716號│字第16819號││├────────┴────────┴────────┤││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26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20日│103年06月09日│103年06月0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81、2238號│字第2081、2238號│字第2081、223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2032號│1419號│1419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20日│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2032號│1419號│1419號││├───┼────────┼────────┼────────┤││判決確│104年10月20日│104年09月08日│104年09月08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820號│字第16819號│字第16820號││├────────┴────────┴────────┤││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26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一級│(幫助施用第一級│(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23日│104年01月25日│104年01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5239、8874、│5239、8874、│5239、8874、│││13335號│13335號│133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0│104年度訴字第450│104年度訴字第450││││、582號│、582號│、58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0│104年度訴字第450│104年度訴字第450││││、582號│、582號│、582號││├───┼────────┼────────┼────────┤││判決確│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察署104年度執字│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第17397號│字第17397號│字第17397號││├────────┴────────┴────────┤││編號7至10部分前經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104年03月04日│104年03月04日│103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5239、8874、│5239、8874、│5239、8874、│││13335號│13335號│133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0│104年度訴字第450│104年度上訴字第││││、582號│、582號│2919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5年0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0│104年度訴字第450│105年度台上字第││││、582號│、582號│2601號││├───┼────────┼────────┼────────┤││判決確│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105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397號│字第17398號│字第11445號││├────────┼────────┴────────┤││編號7至10部分前││││經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103年11月30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5239、8874、│5239、8874、│5239、8874、│││13335號│13335號│133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919號│2919號│2919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2601號│2601號││├───┼────────┼────────┼────────┤││判決確│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103年12月17日│103年12月31日│104年01月0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5239、8874、│5239、8874、│5239、8874、│││13335號│13335號│133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919號│2919號│2919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2601號│2601號││├───┼────────┼────────┼────────┤││判決確│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6月│有期徒刑10年6月│有期徒刑10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30日│104年01月06日│104年01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5239、8874、│5239、8874、│5239、8874、│││13335號│13335號│133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919號│2919號│2919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2601號│2601號││├───┼────────┼────────┼────────┤││判決確│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8月│有期徒刑10年8月│有期徒刑10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31日│104年01月07日│104年01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5239、8874、│5239、8874、│5239、8874、│││13335號│13335號│133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919號│2919號│2919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2601號│2601號││├───┼────────┼────────┼────────┤││判決確│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字第11445號│└───────┴────────┴────────┴────────┘┌───────┬────────┬────────┬────────┐│編號│25│2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8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4年01月16日│103年09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偵字第105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5239、8874、│5239、8874、││││13335號│133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更(一│││││2919號│)訴字第84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31日│106年02月24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上更(一│││││2601號│)字第84號│││├───┼────────┼────────┼────────┤││判決確│105年10月13日│106年03月2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445號│字第5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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