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本院96年度家護字第16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行為之事實,僅提出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是否確屬真實,尚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