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廖慶銘 被告 吳求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官佳慧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