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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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林黃西
官小玲被告蔡進億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