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13
2、2476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瑞萍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陳瑞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徒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附表編號
3、4所示之負責人發現失竊後,先行報警並提供監視器畫面,其後陳瑞萍於102年9月13日22時許,再度前往臺中市○○區○○路○○○號「VI服飾店」時,為該店店員發現,經報警比對全部之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案經 林伯鈞王惠瑛 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瑞萍於本院審理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16、1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伯鈞於警詢、偵訊【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一卷)第5、6頁、24132號偵卷第22頁】、證人即告訴人王惠瑛於警詢【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二卷)第4至8頁】、證人即被害人 林美婷 於警詢、偵訊(見警一卷第7、8頁、24132號偵卷第22、23頁)、證人即被害人 張慈晏盧奕君盧筱君 於警詢(見警一卷第9、10頁、警二卷第9、10、14、15頁)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被指證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對照表各3份(見警一卷第11至13頁、警二卷第11至13頁、第16至18頁)、照片37張(見警一卷第14至25頁、警二卷第19至21頁)、被告陳瑞萍持用行動電話於案發日通聯記錄1紙(見警一卷第26頁)、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見警一卷第27頁)、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份(見核交卷第4至8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缺乏尊重,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均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被告業與告訴人林伯鈞、王惠瑛達成和解,各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2萬元,堪信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逕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予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及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店員│負責人│竊得財物│├──┼──────┼───────┼───┼───┼─────────┤│1│102年8月15日│臺中市西屯區福│林美婷│林伯鈞│白色蕾絲背心洋裝1│││22時30分許│星路623號「VI│││件││││服飾店」││││├──┼──────┼───────┼───┼───┼─────────┤│2│102年8月18日│臺中市西屯區福│張慈晏│林伯鈞│粉紅色蕾絲背心洋裝│││23時許│星路623號「VI│││1件││││服飾店」││││├──┼──────┼───────┼───┼───┼─────────┤│3│102年8月16日│臺中市西屯區福│盧筱君│王惠瑛│黑色機車包1個│││22時2分許│星路639號「│││││││LULUS服飾店」││││├──┼──────┼───────┼───┼───┼─────────┤│4│102年9月9日│臺中市西屯區福│盧奕君│王惠瑛│螢光厚底鞋1雙│││17時24分許│星路639號「│││││││LULUS服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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