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林幸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