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光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國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2年1月14日。⑵民國103年11月1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14,440,000元。⑵2,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1年12月25日。⑵民國133年11月1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7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國聰,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國聰分別於⑴民國102年1月15日⑵民國106年4月24日⑶民國106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2,030,000元⑵4,000,000元⑶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0年1月15日⑵民國110年3月22日⑶民國110年4月1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7,685,569元⑵4,007,013元⑶7,5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融資契約、住宅貸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22││2,997│10000分之5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306│臺中市西區麻園│集合住宅│五層:102.36│陽台:14.32│全部││││頭段2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02.36│雨遮:19.38││││├───────┤026層│││││││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498號5││││││││樓之6│││││├─┴───┴───────┴──────────┴──────┴─────┴────┤│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2,540.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含停車位編號22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含停車位編號22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臺中市○區○○○段○○○○○○號;面積:5,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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