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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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余定明 被告 余東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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