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達樂 非訟代理人 李軼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依羚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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