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三人均任
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共同侵權行為地在台灣高等法院民事
第15庭,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
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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