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陳報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2,627元。然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之債權表,卻將其債權列計為32,547元,漏未列入前6個月之違約金80元,請求予以更正等語。
三、經查,前開債權表係於109年1月16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然異議人遲至109年2月6日始對債權表聲明異議,此亦有本院收文撮章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已逾10日之異議期間,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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