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英才
張惠玉張永興張永正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另本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就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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