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2號),本院認為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豪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6時許,在南投縣○○鄉○○路○○號前,因細故與告訴人 吳春文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豪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吳春文已於101年3月5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被告與告訴人之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8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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