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張文聰
張育碩 張英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福 被告羅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美雲 被告 張金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1萬7,261元【即原告請求更正登記之系○○○鄉○○○段25之31地號土地持分面積之價值,計算式為:更正之土地持分面積(1,060.0379㎡×3)×公告土地現值54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