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47號聲請人 吳甘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昕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25張)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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