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黃寶燕 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寶燕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自100年6月2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竹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7及其上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5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及現金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10樓,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聯絡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