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告 李薏慈 當事人(被告 王煥閔 、 林莓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