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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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03號原告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高婕榛 原告 林丞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節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靖淳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703 號裁定(112.08.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5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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