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3號原告 廖麟造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木杉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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