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永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邱榮基 、 邱清林 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12,518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12,5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8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