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告 黃文山 法定代理人 黃炳勳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炳麟 、 王錦盆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萬元(計算式:932萬元+220萬元=1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