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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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良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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