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邱孝震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 許添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1,650,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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