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故買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志偉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志偉故買贓物,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緣胡志偉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區○道中學附近之「夢幻星球」網咖附近,經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持「山葉」廠牌、型號為「RSZ100」之二手機車排氣管向其兜售,而胡志偉已預見該排氣管可能係來源不明之贓物(該排氣管原係裝置於 張永聖 向 周懿萱 購入惟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於102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前遭竊),竟基於縱使為贓物加以收購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買贓物不確定故意,向前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顯低於市價之新臺幣(下同)3000元購得上開排氣管(市價約4500元),並將之懸掛於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嗣經張永聖於102年2月27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發現失竊之排氣管懸掛於胡志偉前開機車上,報警處理,始循線悉上情。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其餘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胡志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故買來路不明之贓物,助長竊盜風氣,增加被害人取回失竊財物之困難,兼衡其為國中畢業、家境貧寒,生活水準及智識程度略低於一般水平,所故買贓物之價值非鉅且已發還予被害人,及被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