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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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學位證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偽造之證書字號:淡(八九)大字第0一六一0號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正本壹份(含其上甲○○照片壹張)、影本捌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並未就讀私立淡江大學,亦無大學研究所碩士學歷,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四、五月間,在台北市與偽造證件集團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聯繫(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證件之犯意,約定由甲○○自行前去拍學士照後,由甲○○在台北縣土城市海山高工提供學士照片交由該偽造證件集團,由該偽造證件集團代為偽造甲○○名義之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書(證書字號:淡(八九)大字第0一六一0號,內容記載學生甲○○,在該校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畢業,授予工學「碩士」學位)正本(未扣案)後,約一週後在海山高工交予甲○○查看,甲○○遂支付價金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取得上開偽造之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影本八份,甲○○嗣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證件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分別持上開偽造之學歷證件影本,前往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亞公司)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應徵求職,自稱擁有私立淡江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畢業之學歷而填載於「南亞科技新進人員面談記錄表」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人員資料表」上,向上開二公司應徵工作,足以生損害於私立淡江大學對學生學籍管理及南亞公司、中興公司徵才判斷資料之正確性。嗣經中興公司、南亞公司分別向私立淡江大學查證,經私立淡江大學查證後得知學位證書係遭偽造。案經淡江大學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偵審中之自白、⑵告訴人私立淡江大學代理人 韓名銅 律師之指訴、⑶被告向南亞公司、中興公司所提出行使之上開偽造貼有被告甲○○照片之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書(證書字號:淡(八九)大字第0一六一0號,內容記載學生甲○○,在該校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畢業,授予工學「碩士」學位)影本二份、「南亞科技新進人員面談記錄表」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人員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甲○○未曾受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於刑章,於偵查中即配合警方查緝上游偽造證件集團,有被告之偵查筆錄可稽,其犯後迭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深有悔意,歷經此次偵審程序併科刑判決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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