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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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聲音、影像,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色情光碟參拾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