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品瑄 即 朱春蘭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7,8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