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相龍原名陳相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相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相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受刑人陳相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9.10│99.9.10││├──────┼─────────┼─────────┼─────────┤│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675號│第367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4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實│││2107號│││審├────┼─────────┼─────────┼─────────┤││判決日期│100.9.1│100.11.16││├─┼────┼─────────┼─────────┼─────────┤││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74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判│││2107號│││決├────┼─────────┼─────────┼─────────┤││判決確定│100.9.24│100.12.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20號│字第2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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