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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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佑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俊佑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數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俊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8.03.04│98.03.05│98.05.14│├────────┼───────────┼───────────┼───────────┤│偵查(自訴)機關│南部地方軍檢98年度偵字│金門地檢9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68號│209號│209號│├─┬──────┼───────────┼───────────┼───────────┤││法院│南部地方軍院│金門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5號│98年度城簡字第40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45││實││││號││審├──────┼───────────┼───────────┼───────────┤││判決日期│98.06.09│98.08.03│100.11.15│├─┼──────┼───────────┼───────────┼───────────┤││法院│南部地方軍院│金門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55號│98年度城簡字第40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945││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07│98.09.07│100.12.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南投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備註│75號(與編號2定刑,應執│75號(與編號2定刑,應執│704號│││行有期徒刑8月)│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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