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43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43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溫偃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16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