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紀淑聲請人 陳德 代理人紀淑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方俞┌──────────────────────────────────────────────────┐│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