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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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美菁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丙○○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2項所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7、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所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號意見可參)。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之債務總額約為109萬9,993元,前雖曾於民國102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成立債務前置協商,但因當時與前夫經營麵店生意,每月收入2萬元,認為可以支付,始成立債務協商。嗣因與前夫有紛爭,未再經營麵店,嗣於
104年與前夫分居,自己搬出來住後須負擔房租及子女之扶養費,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已無力負擔當初協商之還款金額而毀諾。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102年10月29日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渣打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約定自102年11月10日起,分180期、每期還款5,711元、年息1%,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08號裁定予以認可。惟聲請人於103年12月後即未依約繳款,於103年12月10日遭通報毀諾等情,有渣打銀行陳報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見更生卷第127頁、調解卷第31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新竹地院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08號卷核閱無誤。觀諸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表(見調解卷第45頁),聲請人於
101年7月17日至104年9月13日間確無投保,核與其上開主張,大致相符,且依斯時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2萬元,扣除聲請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1萬0,244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列計)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萬0,244元【計算式:1萬0,244元×2÷2(與前夫共同負擔)=1萬0,244元】,亦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前開協商之每月還款金額5,711元。準此,堪認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其扶養之子女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與債權人102年協商成立時約定之應清償金額,而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而經本院向各債權人查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包含本金、利息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為(詳如附表所示)115萬6,107元,總額未逾1,200萬元。從而,聲請人雖曾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而毀諾,仍得再為本件更生之聲請。
(二)聲請人陳稱其現從事工程業配管零工,平均每月收入2萬4,0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為憑(見調解卷第41頁)。依聲請人所提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見調解卷第37-39頁、更生卷第69頁),聲請人於107、108年均無所得資料,名下亦無財產,堪認聲請人前述收入情形,應可採信。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萬0,239元,尚須負擔未成年子女鞠01、鞠02(真實姓名詳卷)合計每月5,000元(其餘部分由前夫負擔)及母親乙○○每月1,000元之扶養費(見調解卷第21頁)。惟聲請人就各項費用支出所提之證明文件、單據有所不足,且聲請人既已聲請更生,本應樽節支出,本院審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2,388元,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應以前開數額之1.2倍即1萬4,866元定之;而聲請人之母 林秋美 名下有不動產4筆,有存款,財產總額為200萬0,485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在卷可參(見更生卷第69頁),堪認乙○○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應無受扶養之必要。是依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4,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兩名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55頁)之必要生活費用合計1萬9,866元(計算式:1萬4,866元+5,000元=1萬9,866元)後,每月至多僅餘4,134元可供清償債務,相較於本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至少尚有115萬8,474元,仍有極大差距,顯然無法在6年內清償完畢(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而聲請人名下復無財產,已如前述,是依聲請人之收入及經濟狀況,足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實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債權數額│││編號│債權人名稱├──────┬──────┤備註││││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1│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未陳報債權│未陳報債權│未陳報債權│││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萬8,294元│0元│見卷第127頁│├──┼──────────────┼──────┼──────┼──────────┤│3│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8萬2,115元│0元│見卷第131頁│││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萬7,422元│1,200元│見卷第237頁│├──┼──────────────┼──────┼──────┼──────────┤│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萬7,437元│0元│見卷第111頁│├──┼──────────────┼──────┼──────┼──────────┤│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萬0,245元│1,167元│見卷第121頁│├──┼──────────────┼──────┼──────┼──────────┤│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4萬0,594元│0元│見調解卷第101頁│├──┼──────────────┼──────┼──────┼──────────┤││合計(新臺幣)│115萬6,107元│2,367元│合計115萬8,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