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6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6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670號聲請人 詹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之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請求本金究為新台幣165,800元或165,85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