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32至13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101年8月21日本院101年度勞再抗字第3號、104年9月7日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7、28號、104年9月17日104年度聲再字第72、73、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各應徵收500元,總計裁判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補正,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