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93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3號裁定,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參照)。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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