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027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23號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