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八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刊登大業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3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4│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