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30號聲請人雅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7月13日及9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宏康醫療器材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文山 │110,300元│96年3月31日│OC0000000│4│││司│分行│││││├──┼─────────┼────────┼─────────┼───────────┼────────┼────────────┤│002│宏康醫療器材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文山│114,925元│96年8月31日│OC0000000│6│││司│分行│││││├──┼─────────┼────────┼─────────┼───────────┼────────┼────────────┤│003│宏康醫療器材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文山│114,925元│96年5月31日│OC0000000│6│││司│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