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蔡洪秀英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 黃宥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即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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