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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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富員
楊素寬
楊惠芹
楊愼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瑞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