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巷3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9月17日,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243│建│0│00│99.51│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位││├──┼─┼───────┼─────┼────┼─┼─┼─┼─┼─┼─┼─┼──┼─┼─┼──┤│001│35│台南縣新化鎮正│台南縣新化│2層樓房│48│50│││││99│鋼筋│10│平│全部│││0│新路341巷3○號○鎮○○段│鋼筋混凝│.8│.1││││││混凝│.9│方││││││243地號│土造│4│6││││││土造│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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