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8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87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珍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