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8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8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88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 黃瑞源 之部份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瑞源已於民國96年1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於法未合,故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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